李晓蕾与拓索市场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法宝推荐
【案由】 | 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
【案件字号】 | (2015)一中民终字第5758号 | 【审理法官】 | 潘刚 姜保平 薛卉 |
【文书性质】 | 判决书 | 【审结日期】 | 2015.09.15 |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7290216
李晓蕾与拓索市场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5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蕾。
上诉人(原审被告)拓索市场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特鲁尼·拉奥(TANNIRURRA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常中,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晓蕾因与上诉人拓索市场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490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晓蕾,被上诉人拓索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谢常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李晓蕾在一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13年10月11日入职拓索公司,担任高级研究经理一职。拓索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拓索公司向李晓蕾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及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13日期间延时加班 工资65986元。
拓索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其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李晓蕾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晓蕾于2013年10月11日入职拓索公司,担任专项部高级研究经理一职。拓索公司(甲方)与李晓蕾(乙方)签有期限自 2013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限为2013年10月11日至2013年12月10日,甲方每月支付乙方 80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1500元、岗位工资3500元、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款3000元(其中在职期间每月随工资发放2950元,另50元在乙方 离职后按月发放);正式合同期限为2013年12月至2015年10月10日,甲方每月支付乙方90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1500元、岗位工资 4500元、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款3000元(其中在职期间每月随工资发放2950元,另50元在乙方离职后按月发放)。拓索公司(甲方)与李晓蕾(乙 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乙方离职后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后二年内不受聘于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以及在甲方工作中解除的第三方客户;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相关 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五十元人民币整。2014年10月13日,拓索公司以李晓蕾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旷工6天为由解除 双方劳动关系。
拓索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无故缺岗视为旷工,每月累计旷工3次(含)或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4小时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补偿;加班 须有公司指纹考勤记录,提前申请并于2日内填写加班单,事先不申请的,或者未经事先同意的视为无效加班;公司将累计员工加班天数,加班天数可以用来调休或 者冲抵无薪病假天数等,需要补薪的法定假期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0月8日期间,李晓蕾未到岗工作。拓索公司主张李晓蕾上述期间未到岗工作已构成无故旷工,为此,拓索公司向法院提 交李晓蕾于2014年10月11书写的擅自离岗检讨书予以证明。擅自离岗检讨书载明:“我因个人原因于9月25日至10月8日擅自离岗,在此做出深刻的检 讨。我离岗期间无论是按照倒休还是事假处理,我都听从公司安排”。李晓蕾认可检讨书的真实性,但主张其未到岗工作一方面因其身体状况不佳,一方面因专项部 总监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人事部门不为其安排工作,且人事部门同意其休完假后再与其协商转岗事宜,其系应拓索公司之要求书写的检讨书,且其向公司提交 检讨书前公司承诺为其转岗,拓索公司系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李晓蕾向法院提交其与拓索公司副总裁兼专项研究总监李连风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予以证 明。李晓蕾于2014年9月24日向李连风发送电子邮件称:“我最近一直不太舒服……医生说让我好好休息一下……我对这个项目的思考也并不比其他人更深 刻,所以总报告撰写的工作安排给其他几个研究经理来写吧,我坐在办公室一直头疼,效率也不高,所以我申请回家休息,等不头疼再来工作吧,您看行吗?”李连 风于当日回复:“李晓蕾,这种情况下,请你和HR去谈这个问题吧,包括具体病假流程,公司的制度,你劳务合同的约定等,如果HR需要我给出意见时,我会反 馈。”李晓蕾于当日回复:“李总,我也不想生病,本来想休息下再坚持着工作,可是你提到我的状态是不是适合这个工作,我也考虑过……您可以评估一下,我还 能不能胜任这份工作,给我个职业规划建议也好……”李连风于当日回复:“鉴于你目前的身体状况,我同意你撤出Apple项目组,我会通知人事暂时不会再安 排给你其他的工作。同时,我也认为你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不足以支撑项目部的工作要求,由于你的合同期还没有到,并且一切还是要以身体为重,我认为你可以 与HR协商解决劳动合同问题,至于你们具体的协商时间,我建议你最好今天约一下HR,尽快把你的情况和她说清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拓索公司认可电 子邮件的真实性。庭审中,李晓蕾述称其感到身体状况不佳后未去医院就诊,其不能提交证明其需休病假的诊断证明。
李晓蕾主张拓索公司根据指纹打卡记录及加班申请单确认其加班情况,并从其入职时起累计其加班时间,截至其离职时其累计加班39天6.5小时,为此,李 晓蕾向法院提交录音、考勤统计表照片予以证明。李晓蕾在录音中称“……我就想确认一下的是,我在婷婷那里看到的剩余的这个月加班是39天6.5小时,你说
······